偷盗行为不仅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,我国的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盗窃罪。大多人都听过“小时偷针,大时偷金”的故事:古时候,一个小孩偷了一根针,没有得到父母的及时矫正、阻止,他接着偷上了金银珠宝和牛马,最后被判处斩首。偷盗不仅败坏自己的德行,也给他人带去了财物损失,对于这一行为应强烈指责。
然而,有的人不以偷摸为耻,在对方严词制止的情况下,还一而再再而三地偷取,其行实在卑劣可恶。年,“水仙中毒”案即使如此,案中的李老太偷割邻居的水仙包饺子,导致孙儿中毒,她不反思自己的行为,反而将邻居告上法庭,想索赔50万,这应该赔吗?
弄清是否应当赔付之前,不妨先看看整个案件的起因经过。李老太有一个姓李的邻居,王女士的房子带有一个小花园,她十分具备闲情雅致,喜欢种些花花草草。花草宜人,吸引了不少路人驻足观看。除了路人,被吸引住的还有邻居李老太。
王女士的小花园没有围栏,外人随时可靠近观赏。这也方便了李老太采摘,年,李老太自带了一巴剪刀,剪下了30多朵郁金香。王女士惜花爱花,见早上出门还是一大丛开得正艳的郁金香,下午一回来就成了光秃秃一片,心中滴血,遂气冲冲找上门讨要说法。但厚颜无耻的李老太偏不承认,说对方拿不出证据,属于污蔑。迫于李老太的无赖行径,这件事只得不得了之了。
年,王女士看上了水仙花,便买来在自家花园种上了一大片。水仙花被称作凌波仙子,冰肌玉骨本是形容佳人,但不少人也喜欢将这个词加诸水仙花上。美则美矣,水仙花却含有水仙素和水仙碱,均是有毒物质。此外,未开花前,貌似韭菜。
李老太就盯上了这片“韭菜”。某日,她决定晚上包饺子,王女士栽种的“韭菜”就成了饺子要用到的原材料。李老太趁王女士外出上班,跑到了花园,毫不怜惜地割下了一大把。长势不好的“韭菜”,她还看不上,一割就随手扔到一旁。王女士回到家,看到的就是被祸害得没有一根好苗的现场。
李老太十分宠爱孙儿,包好了饺子,先喂其吃饱。孙儿吃得十分开心,吃下了好几个。但不一会儿,他出现了异常反应。李老医院。因抢救及时,孩子没有大碍,不过医生告知李老太,孩子是误食了水仙导致的中毒。
听及,家属还特地用手机查了一下水仙。李老太一看,这不就是自己割的韭菜吗?这下,李老太不服气了,好端端的,王女士怎么能种水仙害人呢?于是,李老太闹上王女士家中,要求她赔偿50万元。
王女士还正纳闷水仙是怎么回事,李老太一找上门,她就心知肚明了。偷了他人栽种的花,出了事,还来索要赔偿,王女士差点当场气晕,她自是不肯赔偿,还主动报了警。李老太却不怕,扬言道:我孙子就是吃了医院,就算警察来了,你也得赔!
警方到后,主张两人协调和解。李老太不依不饶,拍桌辩解道:自己在公共场合拿一点东西不犯法。说来道去,她的目的只有一个:要钱。但事实真如李老太所说,那是公共场合吗?面对对方的撒泼无赖之举,王女士拿出了房产证,上面明确显示了小花园属于王女士的私人房产。
李老太吃了瘪,却仍不愿轻易放弃,扬言说王女士不设围栏,谁知道那是她家。总之,王女士必须得为中毒这件事负责。说来,这番言论是站不住脚的,根据《宪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。李老太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,并且偷盗他人财物,本身存在错误。
论及到底应当谁要为中毒的结果负责,应当回到因果关系上。王女士拥有房产,有法定处理权,在小花园种植水仙,合理合法,而她种植水仙与小孩中毒没有必然因果关系。相应的,李老太不偷取水仙包饺子,就不会出现中毒后果,即李老太的偷盗行为是孙儿中毒的因,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,王女士则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。最后,法院驳回了李老太的无理诉求。
其实,诚如李老太所言,如果这片地是公共场所,她的行为也犯了法。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,李老太私自割取,损毁、盗取了公共财物,可追究一定责任。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盗窃、诈骗、哄抢、抢夺、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如果盗取的公私财物达到了元及以上,还可以盗窃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。当然,李老太偷的30余枝郁金香与数不尽的水仙花,价值加起来不到千元以上,不适宜以犯罪论处,但她若执意一直偷下去,迟早有一天会走进大牢。
偷盗行为应进行严厉打击,法庭之上,并不是谁无赖谁胜诉,谁受伤谁就占尽上风,而是看的证据与公理。(图片源自网络,仅配合叙述,侵删;原创文章,禁止搬运)